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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本源的互联网金融是得民心之举

2018-02-05 11:49栏目: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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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组织普惠经济模式实践的系列探析之三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自2013年起,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普惠金融及助力“双创”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从P2P网贷到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更多综合性经营特征。也正因如此,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了错误或不清楚的认识。对此,诸多业内研究者表示,除了金融市场自身的原因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仍然欠缺。

  我们把目光聚焦到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更加清晰地传递出这样的“时代之音”:“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要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精准脱贫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诚然,回归本源的互联网普惠金融,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在一定角度和层面上的“雪中送炭”,更交融着民族优良传统和道德之光,是得民意民心之举。

  一

  司法在聚焦时关注的这一模式的收益比远远超出了正常,结论是不可持续,也就是说焦点放在了收益比上,而不是说模式是不是有毒。市场经济一直在不断创新模式,能否可持续才是问题的关键。

  互助这一模式的创建是伟大的,但同时也天然带有巨大的风险。马夫罗季先生首创这一模式,并在俄罗斯实行了四年,最终败给了现实。马的失败在于模式过于简单,而且无法杜绝财团的疯狂洗卷然后退场,更没有及时的创建别的版块,没有构建足以支撑产业链的稳定体系,所以最终泡沫不断扩大,而使得无数人诚信会员家破人亡,马也被抓进了监狱坐了四年牢。

  在巨在的诱惑面前,人性如果得不到控制,就会走向极端,所以价值观的注入很重要。

  唯一能够扼制人性阴暗面的就是道德的注入,赚了钱要懂重回报社会,要懂得关爱比你弱小比你凄惨的人群,做慈善,重要的是你帮助了别人,而不论你是出于何种目的。或许你有虚荣心你有搞宣传推广的目的,但你做了慈善,就比没做慈善的人要好很多很多。

  二

  我们再说有这样的一个自组织普惠经济模式。这一模式的迅速发展和有别于以往任何模式的运营,因是独特的传统理念道德慈善观念的融入,是一场头脑风暴,而这场有别于以往任何模式的创新,引起互联网金融该咋做、慈善如何搭乘互联网金融这班快车,以及如何看待金融创新模式、规范互联网金融方式等法律之争。

  前不久,有七位法学专家联合审看了相关这一经济模式的材料,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专家们一致认为,根据这一案论证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运营模式明显不符合传销的诈骗性、层级性和计酬方式等特征的要求,不属于传销,其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组织及其平台涉及金融、地产、美食、旅游、医院等行业,秉承“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宗旨,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在互联网设立运行众扶互生大系统的会员管理平台,加入这一平台不需要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会员的计酬和返利,没有以拉人头或者发展会员人数为依据。

  引人关注的是,这一平台的增值系统和再生系统具备赢利的条件。增值系统旨在为会员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如股权增值后形成利润及股权溢价。平台的再生循环系统则依托互联网,建立了互联网金融、网络商城和实体经济三大平台,形成了网上商城、产业园区、酒店运营、旅游地产、生态农业、连锁超市、连锁餐饮、影视文化、培训咨询、产品生产、慈善基金等十二大板块。会员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利益共享、帮扶、消费、投资等闭环运作,同时平台也会同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形成一个互生互利的开放性循环系统。平台客观上能够通过其平台的增值系统和再生循环系统赢利。

  三

  综合法学专家的意见,这一平台涉法属冤错案件!案件的发生,既有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和滞后的矛盾,又有执法过程中公权机构循私枉法、程序违法等问题。

  “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同时也是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说到冤假错案,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很“扎心”。有人说,“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世界性难题。”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34件重大冤假错案,涉及54名当事人。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有行业专家指出, 冤假错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疤。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一旦审判不公,哪怕仅制造一起冤假错案,都有可能击穿社会公正的底线,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法治的目的,是增加公众的安全感,保护正义和公正,让人们对未来有更稳定的预期。 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制度模式。切实解决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等问题,健全完善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制度机制和便民利民的实际举措,使人民群众对改革有乐观稳定的预期,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说,“必须严守底线,防止冤假错案。”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冤错案件或判决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事例振聋发聩:本是报案人的呼格吉勒图,却被判死刑,直到18年后真凶落网才得以洗冤;因2名邻家幼童死亡被认定投毒的念斌,上诉8年终被判无罪;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的聂树斌案,在20多年后终能改判无罪;震惊社会的“辱母杀人案”,出于事实与法律的考量,判决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良法维系民心,纠错犹未为晚。近年来,我们欣喜的看到,我国的司法机关抓住时代契机,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对错判不回避、不袒护,相继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加大了人权保障力度,让社会公众感受到了司法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努力,让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对发现可能有错的案件,必须做到发现一起、复查一起,确有错误的坚决纠正,决不允许为保自己的面子而拖着、压着、瞒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33条规定中体现的司法理念更进一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此外,中央政法委目前已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众所周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是前提。不能让冤错案件发生在“新时代”,伤及无辜,不让法律在历史长河和亿万民众心中留下不可抹掉的污点。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越来越好,冤错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少。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建立在互联网金融基础上的自组织普惠经济模式,让许许多多的百姓受益,是“回归本源”,其行为的法理与法律的考量,对社会产生的价值和影响,以及最终的结果,必将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明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