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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节能降耗有法可依

2016-12-28 09:06栏目: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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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近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并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经济增长连续4年达到两位数以上。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中国GDP达到16.60万亿元,同比增长11.5%,年内超过德国,成为全球第三大经济大国可能性极大(《东方早报》10月26日)。我国经济呈现出速度较快、效益较好的良好态势固然值得肯定,但喜中有忧的是,我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2006年,按现行汇率测算,我国GDP总量占世界的比重约为5.5%,但能源、资源消耗却在世界上占的比重较高,能源消耗24.6亿吨标准煤,占世界的15%左右。与此同时,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仍然居高不下。显然,这种以高消耗、高污染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

  为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树立节能新风尚,营造良好的节能社会氛围,早在1997年我国就制定了《节约能源法》。由于原《节约能源法》的指导思想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既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也忽略了市场机制指导下政府的定位问题,因而其实际作用有一定局限性。近些年社会各界呼吁修改《节约能源法》的声音接连不断,尤其是中央提出建设资源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来,修改《节约能源法》更是迫在眉睫。

  新通过的《节约能源法》与过去的相比有下列特点:一是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就意味着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二是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规定了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今后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是除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严禁“免费能源福利”外,还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强化了节能环保执法威慑力,这些无疑都为解决中国当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中国既是能源消费大国,也是能源生产大国。3年前,温家宝总理在接受《华盛顿邮报》采访时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13亿,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如果你用乘法来算,一个很小的问题,乘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如果你用除法的话,一个很大的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小的数目。”此话可谓意味深长。当务之急,就是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新的《节约能源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好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最终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