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民工实行“月薪制”
2016-12-28 10:02栏目:资讯
为防止建筑业形成“边清边欠”的怪圈、保障农民工每月工资能进口袋,天津市将实施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
根据《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要求,从4月1日起,在天津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制度,即施工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每人每月4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从4月1日起,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将不得在天津建筑市场上承揽工程。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