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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薪改方案下发

2016-12-28 10:03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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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近日已下发到中央企业,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正进行测算、核定过程中。并将结合整体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出台对应每个企业的实施细则。《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到,改革首批将涉及72家央企的董事长、党委或党组书记、总经理或总裁行长、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调整范围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此次改革意见将涉及对负责人年薪和福利性待遇双监管。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央企高管基本年薪
  不超职工2倍


  公开报道显示,此前,央企主要负责人与职工薪酬差距为12倍左右。但按照新方案,这一差距有望被控制在7~8倍。
  据悉,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将按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则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
  国资委内部人士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央企高管薪酬改革是资源、利益的再分配与再调整,是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这一举措客观上在现有制度和格局上撕开一个口子,对不合理的“旧常态”进行调整,以期达到新的平衡。
  国务院国资委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薪酬改革是差异化薪酬制度决策的具体化,行政任命和市场选拔,不同的高管选拔任用机制分别匹配不同的高管薪酬决定机制。
  张春晓认为,薪酬水平的确定,要做到与管理者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为体现分配公平,央企负责人应分为两类考核。一类是由组织上任命并选派到企业行使所有人职责,薪酬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这些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但不宜完全按市场价格而取薪。一类是按照市场机制来确定薪资,但是与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业风险,干得不好就不仅是降薪那么简单了,甚至可能是直接走人。如此,才能在初次分配里更好地体现兼顾效益与公平,建立规范合理、行之有效的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

  薪改方案
  剑指央企福利性待遇


  据记者了解,此次薪酬改革方案除了要对央企高管的年薪进行管理之外,还将涉及对负责人福利性待遇的监管。
  据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介绍,在本次深化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中,有一个条款关于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积金。但还只是原则性的意见,具体的标准还要相关部门来操作,再由深改组审核决定。
  央企高管的福利性待遇一直是监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监管对象。今年6月的审计报告显示,被审计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11户中央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反映,7户企业违规超提或超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11.61亿元。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薪酬除了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之外,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也是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监管规范好这两部分,才算是全口径监管。
  清华大学战略新兴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吴金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国企高管实行薪酬管理,出台一些约束性的规定,制止国有企业报酬的无序乱局,顺应了民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企业选人,薪酬并不是全部因素。降薪表面看影响不大,但往深层次考虑还是有负面影响,只有努力将高管的薪酬与自己努力付出、公司业绩挂钩才能真正产生出激励效应。如果不考虑实际而硬性设限,往往会挫伤高管的积极性。
  “应积极考虑出台政策或文件,在制度上保护市场化选聘人才积极性,稳定队伍。”吴金希说,“央企高管是领导企业的核心人物,对企业的盈亏有着直接的影响,需要高强度的激励政策促进人才辈出。”
  吴金希同时强调,对于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必须分类指导、有序推进,要综合考虑到高管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风险程度、努力付出程度等,同时应与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垄断状况、政策资源以及市场竞争程度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