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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将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

2016-12-27 17:36栏目: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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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在法律中明确征地时要依据“公平补偿”原则,正式废除执行至今的“照被征土地原用途补偿”及土地和安置补偿费“总合不超过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法律规定。
社会一直呼吁的对征地实习公平补偿标准、让农民分享土地收益,有关原则有望在法律层面得到确立。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今日(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历时三年,期间一直伴随“大修”“小修”的讨论,最终提交的方案将修订锁定在第“47”条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公平补偿原则
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解释,“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
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他称,“公平补偿”是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故公平补偿主要体现在上述方面。
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宋大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草案说明时表示,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宋大涵表示,将按此原则细化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中的参与权、话语权。
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虽然一些地方的实践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补偿限制,但此次修法为征地补偿改革破除了法律障碍,为不同地区依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在空间上提供了弹性。
集中在第“47条”
而《土地管理法》修订中,一直有意见要求对征地制度作出全面改革。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便认为,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拓宽安置渠道,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收益。事实上,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这也是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在做的事,现在上升到国家政策是一种进步。
不乏观点认为,征地制度改革的最终方向是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已有阐释。目前各地纷纷开始探索具体方案,如成都统筹城乡发展、广东三旧改造,核心都是承认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权等。
对于集中修改第“47条”,宋大涵解释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涉及问题较多,有的还在探索阶段,以分步解决为好。当前土地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
对于其他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继续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形成方案后,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条文的修改、修正建议。
王小映指出,征地补偿是一个现在的矛盾焦点,并且改革没有风险。而缩小征地范围等更复杂、根本性的改革,则须在城市化进程中循序渐进,在满足城市化建设需要和保障农民权益间做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