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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出台规定加强湿地保护

2016-12-27 17:36栏目: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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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1月9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林业局官员曾表示,中国湿地类型多样,分布广泛,共有滨海、河流、湖泊、沼泽、库塘等湿地5类28型,是世界上湿地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应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规划应包括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国家林业局应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特殊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开(围)垦湿地或过度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引入外来物种等八类活动。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一年内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或修复;确需征收或者长期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确认了2010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建立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针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国家林业局指导、监督其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供相关数据。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国家林业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通报并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下称《湿地公约》),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12年11月,共有163个缔约国。
   中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2004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以“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纠正“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2007年2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成立,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公约履约具体工作。
  截至2012年10月,中国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达41处,总面积超过370万公顷,其中包括1995年即列入的香港米埔-后海湾湿地。
  1996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2012年世界湿地日主题为“湿地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