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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设置经济特区

2016-12-27 17:36栏目: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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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期间,邓小平提出了办特区的设想:划出一块地方,叫做特区,陕甘宁就是特区嘛,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搞。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中共广东、福建省委分别在同年6月写出了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
  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广东、福建两省的报告,决定对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以充分利用两省的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搞上去。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从而更完整地概括了特区性质和作用。会议形成的《纪要》对特区的方针、步骤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指出要既积极、又慎重地试办经济特区。根据当时两省的财力物力可能,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五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市设置经济特区,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完成了特区设置的立法程序。特区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主要吸收侨资、外资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