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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护历史名城名镇 核心区禁止过度开发

2016-12-27 17:36栏目: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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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6日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6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此部地方性立法提出设立保护委员会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同时,浙江省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政府均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针对部分历史名城、名镇、名街区被过度商业开发的情况,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而且,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逐步迁出。(完)